日前,一些读者来本报反映,年底“关键时刻”,所在企业将他们突击改为劳务派遣,而这部分人大多为年老的员工。改签劳务派遣合同后与同工种的正式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同工不同酬,因而引发争议。据了解,年前改签劳务派遣合同的现象并非个案,一些中介公司的劳务派遣业务陡增,部分民企,甚至包括有的国企,都前往咨询或办理派遣业务,场面甚是红火。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签合同,再由该公司派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可以在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动派遣工。这种模式具有方式灵活、形式多样等特点,对工人可以长期使用,也可以短期使用、重点项目使用,因而前景广阔。然而,有许多职工却认为突击“劳务派遣”的现象,会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一个手段。事实上,在劳务派遣制度下,用工企业不需要与职工签合同,签合同的派遣公司又不用工。这样一来,职工被“炒”就变得轻而易举了:用工企业一句话,就能把职工退回派遣单位,而派遣单位又可以“没有用人单位接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位企业的高管则直言不讳,一旦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0岁以上员工将与企业“捆绑”在一起,企业无法注入新鲜血液。而从人力资源公司“租人”,企业就不用承担这份责任。
“突击派遣”对职工的伤害远不止此。不少劳务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视为“外人”,存在发展空间受限、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待遇。“派遣工”林枫去年9月签下这一合同,但几个月工作下来,他发现自己比同一岗位的正式工竟少了400多元的月薪,“一年算下来也得有5000多元的净损失,但我一点也不比他们干得少。”他悻悻地说道。
许多人认为,什么是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岗位现在很难界定,仅仅是凭用人单位说说而已。“突击派遣”不仅给这部分人造成心理上的自卑和伤害,更重要的是有违现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甚至歧视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就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