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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时间:2006-08-2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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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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