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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拖欠 农民工工资实行“月付季结”
   时间:2007-04-0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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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维护农民工利益,烟台市近日确定由清理拖欠向防范拖欠转变,并要求农民工工资“月付季结”形成一项制度。

  
烟台市规定,各施工单位要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形成“月付季结”制。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按如下原则处理:凡没有市建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任何单位不得参与市级以上的评奖评优,其资质升级、增项的申请一律不予审查上报,不予进行资质年检;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问题,特别是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酿成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建设部门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资质、清出烟台建筑市场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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