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即使是已经提起了仲裁或者诉讼,也不能放弃调解的可能。当律师初次去找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时,对方常常并不是完全拒绝给农民工工资,而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或者以工人干活儿造成了损失为由扣钱。如果谈判不成或者对方能给的工资数额太少,提起了仲裁或者诉讼后,用人单位有时候会主动请求和解,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力争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回农民工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并没有向律师表示和解的意思,律师也可以主动向其说明通过法律途径的利弊,促使其选择和解。
用调解的方式讨回农民工工资,不仅时间短,而且一般不会有执行的问题,常常会按照约定给农民工支付工资,这对农民工是非常有利的。从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弊处是很有可能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只能拿回被拖欠的工资额。从农民工的实际考虑,这点一般是可以接受的。
三、用人单位被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后,劳动者该去找谁要工资?
在本案中,耿士京等66人在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干活儿,与该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刘运福说好了工钱、工期等等内容。可是当援助律师准备起诉该公司拖欠耿士京等人工资的时候,却发现该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上挂出了四川华特公司的牌子,除了牌子之外,什么都没变,工作人员、办公室电话、对外宣传简介等等都和布众达公司的一模一样。援助律师就按照原来布众达公司的办公电话打过去,对方说自己是华特公司的工作人员,问他们四川布众达公司现在的情况,那个华特公司的人却说从来没有听过这个公司的名字,匆匆就挂了电话。
如果布众达公司已经变更了,就应当以变更后的四川华特公司作为被告,只要查到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就可以了。不过由于四川布众达公司的工商注册地是在四川,查询有些困难。但假如布众达公司被工商部门撤销了,那劳动者应该向谁要工资?
如果公司解散或者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清算,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如果宣告破产了,也要先经过清算,并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解散、破产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未了的债权债务了结。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规定如果能够贯彻到位,那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有保障的,但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的。
如果布众达公司并没有经过清算或者清算时没有通知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布众达公司是在四川登记的,即使该公司并没有通知耿士京等66个被拖欠工资的民工,登记机关也未必知道,更不可能对公司进行处罚。
而现在的状况是,工商部门发现公司有违法经营的情况时,直接就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可并没有经过清算。公司的负责人完全可以将已经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换一个名称重新登记、另行开张。劳动者即使是知道两家公司原本是“一家人”,在法庭上也是不能向新公司主张自己的工资债权。就比如在本案中,四川华特公司和布众达公司的办公地址、对外宣传内容、工作人员等等完全一致,可起诉华特公司就是不适格的,并没有哪项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拖欠了耿士京等66人的工资。遇到这样的困境,劳动者就毫无办法了。公司虽然没有经过清算,可是已经终结了,对一个已经“死亡”的公司起诉毫无意义,尽管这个公司可能还在继续经营着,或者改头换面重新开张。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仅仅是公司有意规避法律的问题,而是制度环节上的缺陷让公司可以轻松的逃脱对劳动者的责任。对于非法经营的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在吊销其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先强制性令其清算,了却了债券债务后再予以吊销。
如果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合伙人或投资的个人要求其支付工资。不过劳动者应当注意的是,这个债权请求权必须在5年内行使,超过5年法律就不再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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