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务网首页 >> 维权投诉 >> 案例分析
计件工资的困惑——李明强等三人被拖欠工资案
 来源:中国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6-10-12     【打印】【关闭
收藏文本

    李明强和老板闹僵了以后,没法再在厂里住下去了,他带着妻子、妻弟从工厂的小宿舍里搬了出来,租了个便宜的屋子等着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结果。李明强隔几天就给监察大队打一个电话问问情况,每次对方都说现在很忙,等办好了会给他打电话的。转眼一个月过去了,李明强往劳动局打了有五六个电话了,自己还亲自去了两趟,可都是一样的答复,没有任何结果。

    ——寻求法律援助

    2005年10月24日,李明强来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律师听完他的讲述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经过主任批准后,让他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指定了一个援助律师来办理他的案子。援助律师向他询问了详细的经过,然后问他有没有什么证据,李明强向律师提交的证据只有108张服装厂的车间流水清单,这能表明他们三个人的工作量,同时在一定意义上也表明了他们与服装厂之间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证据了。援助律师分析了案情后,确定了办案思路:先到服装厂和老板协商,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拿回工资;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在协商的过程中从对方取得一些证据,拿到证据后,及时提起劳动仲裁。

    援助律师将办案思路和李明强说明以后,李明强表示完全同意。只要能早日把自己的工资拿回来,他愿意做点让步,向律师表示协商的时候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自由掌握谈判数额。在征得李明强的同意后,律师直接给服装厂老板打电话,希望能和他谈谈有关李明强和妻子、妻弟的工资的问题。对方一听李明强的名字,老板就一连声的说没有没有,说厂里根本就没有李明强这三人。当律师让李明强直接和老板通电话时,那边不得不承认他们三个在服装厂里工作过,可又说服装厂不欠李明强等三个人的工资,实在抵赖不过了,对方就以现在厂里经营不好、同行业竞争激烈、他们这类服装企业用人方面都是这样的等等做借口,不想给李明强发工资。最后,在律师的说服下,老板终于同意了双方协商解决该事。

    为了能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免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中时间和金钱上的拖延,律师与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员取得了联系,询问了李明强等三人工资被拖欠的事情办理的进展怎样,对方说他们正准备给双方进行调解,律师希望能够在监察员的调解下使双方达成协议,监察员表示同意,双方很快安排了时间,约定同时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解。

    调解前,律师给李明强讲明,虽然是由监察员主持调解,但能否成功还要看双方之间是不是能够都做些让步,真心实意来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不过,让步只能是在一定限度内,决不能为了达成协议而牺牲自己太多的权利。农民工本来就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血汗钱,放弃了法律规定的赔偿金,已经算是让步了,自己的工资上就不能再做让步了。

    紧接着,律师就对李明强进行了指导,让他注意与老板的谈判策略,先和老板把拖欠工资的数额说清楚,然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和被拖欠工资1倍的赔偿金,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可以理直气壮的向老板提出。如果老板不同意,可以在赔偿金和补偿金上降低数额。

    与此同时,律师准备了仲裁申诉书,做两手准备,一旦调解不成,随时准备仲裁申诉。

    调解开始了,双方在应当支付李明强和他的妻子、妻弟多少工资上争执的很厉害,因为双方在工价问题上纠缠不清。李明强按照律师所定的策略,果然有效,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服装厂老板当场支付给李明强、他的妻子和妻弟8800元。虽然与李明强自己计算的工资少了一千多,不过这一千多元工资他们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因此对于这个结果,李明强非常满意。

    法律分析:

    一、计件工资制的工价怎么来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计件报酬标准要合理确定,也就是工价要合理确定。到底怎样才算合理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行业内的一般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量和单位产值来确定工资。无论是依据什么来确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他的劳动时间,只要达到标准时间或是折算的标准时间,那他应得的劳动报酬就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有些实行计价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旺季时让工人加班加点工作,给的工资相对高些;而在淡季时给工人的工资又很少,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实行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淡季时虽然给的工资不多,可也并没有让劳动者多干活,因此他们不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即使用人单位在旺季时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比较高,也并不能因此而在淡季时给工人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有这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其补足到最低工资,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当前第2页 共4页          
页面功能 【发表评论】【字体: 】【打印】 【收藏】【关闭
 ■ 我来说两句
 用户名: 匿名发出
  免费注册 密码找回 新手帮助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关注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