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务网首页
>>
维权投诉
>> 法律追踪
少年“偷梁换柱”起纠纷 刘绪宝工伤案
来源:中国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7-04-11
【
打印
】【
关闭
】
收藏文本
——刘绪宝被开除
刘绪宝在医院住了大概一个礼拜,左手还是疼的钻心,医生说可以出院了,只要回家养伤就行了。在从千里之外赶来的姐姐和姐夫的陪伴下他回了家,医院的治疗费都是祥英木制品有限公司给交的。自从回了家他就再也没有回过公司里。
当时刘绪宝刚刚送进医院的时候,陪在他身边的姐夫王志强说:“绪宝,咱以前干活儿一直用的你表哥刘杨的名字,在家的时候你姐怕你打工出事就给你上了份保险,现在要是还用刘杨这名字,给你上的保险就白上了,咱现在还是要改回来,我去和厂里的人说说。”刘绪宝听了点点头,在外干活儿他习惯了听姐夫的。公司里派出了张师傅和他们一起到的医院,王志强就和张师傅把情况说了,想把刘绪宝的名字再改回来。张师傅其实很早就知道这事了,公司里这样的人还不少,都是半大的孩子出来打工,登记的工作人员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马马虎虎的放过去了,这样做到底是对他们好还是不好呢?谁也说不好。张师傅虽然知道情况,可要是改名字将来公司那边没准有事,他不敢贸然自作主张,就说要打电话问问公司负责人。打了几分钟后,张师傅回过头来说:“行,你就用刘绪宝的名字办理手续。”
虽然改名没遇到什么麻烦,公司里也没说啥,可王志强和刘绪宝心里还是惴惴不安。刘绪宝的工资自从出了事后就只给到8月份,9月以后的一直没给,也不知道以后能不能继续在公司里干活儿。出院后,刘绪宝的姐姐就催着丈夫问问能不能把刘绪宝的名字再改回去,还用刘杨。王志强问了后,对妻子说:“好像没啥问题吧,我今天去问了马经理,他还说要是需要,还可以把绪宝的名字再改过来。”
眼看刘绪宝左手的伤慢慢好了,王志强就想着要给他认定工伤。现在刘绪宝的左手已经是残废了,将来能不能还在公司干活谁也不知道,先认定了工伤好歹可以拿些钱,现在的生活就不用担心了。要是认定残疾了,将来就算回家也能凭着残疾证给点优惠,做些小买卖。王志强就和公司商量给他认定工伤。可公司一直拖着,既没有答复,也不说怎么处理。10月份过去了,马上到了11月了,可公司还是没有消息。王志强有点着急了,这样拖下去岂不是要这样不了了之?他去公司总务部,和负责人说:“我弟弟刘杨的事厂里准备咋处理呀?要不咱协商解决,厂里给我们治疗费、工资和以后的生活费,要不就去认定工伤,厂里事多没人去我们可以自己去。”总务部的负责人一听他这么说,回答到:“这是得公司经理说了才算,你回去先等等。”
这次的等待没有多久,木制品厂的上级祥英集团在2005年11月4日下发了《关于刘杨工伤事故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说:“你厂报上来的刘杨工伤事故,公司处理意见如下:先让刘杨去某区劳动局做工伤认定,等某区劳动局的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司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处置。”王志强和刘绪宝看到这个《处理意见》都很高兴,这下子可以去认定工伤了。可过了两天,王志强一直没见公司有人去张罗认定工伤的事情,就又跑去问情况如何,对方说过几天去,可并没说为什么要拖着。王志强有点耐不住了,他觉得公司出了那份《处理意见》不过是想敷衍他们两人,就发急的嚷嚷说:“我弟弟来干活儿的时候还不满16周岁,你们这是非法雇用童工,现在出了事故还不给认定工伤,你们不去我自己去,要不就给我钱。”厂长看他在办公室里这么大吵大嚷的,就说过这两天订单来的多,过两天肯定去。出乎他意料的是,刚刚过了5天,没有看到工伤认定书,反倒是祥英集团在11月9日又下发了一份《人事通知》:“经调查,祥英厂员工刘杨为了获取进厂工作的机会冒用他人姓名,故意欺骗公司,事后又以童工事由威胁敲诈公司,情节十分严重。为了严肃公司记录,公司决定:给予刘杨以开除处分。其工伤鉴定部分仍由其本人去劳动局取得工伤鉴定报告后再行处理。”
王志强看到这份通知,知道没法指望公司去认定工伤了,就和刘绪宝说他们自己去认定。11月12日,王志强带着刘绪宝一起去了祥英木制品厂所在区的劳动局去给刘绪宝认定工伤。当工作人员问他们对方是谁时,王志强说是祥英木制品厂,对方问公司的全称是什么,王志强看看刘绪宝,不明白。工作人员就告诉他们,公司的全称就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不知道的话就先回去打听清楚了再来。
王志强也觉得自己来的太匆忙了,公司名称还不知道,刘绪宝的病历也还在公司的总务部呢,这样哪能认定工伤呢?他们两人又返回厂里。王志强就去要刘绪宝的病历和其他证明材料,公司负责人张经理这时又提出来要和他们私了,让他们别去认定工伤了,公司给刘绪宝工资和生活费。王志强听到对方这么说,想了想觉得也可以,就问什么时候能给钱,张经理说:“这样吧,你们先等等,这两天年底事情多,到12月20号你们过来解决。”
到了12月20日,王志强和刘绪宝找到了张经理,希望他能按照约定给钱。可张经理见了他们的面,嘴里的话又变了,说:“这事难办啊,我们这么大的公司给你这么点钱本来算不了什么。可公司总部最近查的很严,要整肃公司纪律,你们可以去认定工伤,到时候该给多少给多少,但不允许私了。”自己去就自己去!王志强听完了张经理的话先没吱声,想了想说:“那也成,我们自己去。不过劳动局说要刘绪宝的病历才行,你把他的病历给我拿来吧。”张经理说病历不在他手上,是由公司总务部管理,让王志强第二天来总务部取。
12月21日,王志强从祥英公司总务部要回了刘绪宝的病历,当时总务部的田部长不在,王志强就留下了一个收条,说自己已经把刘绪宝的病历拿走了。回去后王志强就和刘绪宝又到了某区社保中心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给他们四份《工伤认定申请表》,让他们按照上面的要求一项一项填完后再交回来。其中有一栏是要求填写“用人单位意见”,王志强不明白就去问工作人员,对方答复:“你回去让单位在这个地方盖个章就行了。”王志强又问:“那单位要是不愿意盖章可咋办?”对方说:“单位要不同意你们就得找证据证明你和这个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证明不了可没法认定工伤。”王志强想起来当初进厂的时候,刘绪宝和祥英木制品厂签了劳动合同,可当时合同签完就让厂里给收回去了。王志强后悔不迭,要是当初自己留个心眼把合同留下现在不就方便了么?不过,公司是让我们自己来认定工伤的,那它总给盖章的吧?12月27日,王志强拿着《工伤认定申请表》又回到公司,找到张经理交给了他,让他在上面盖个公司的章。张经理说这个他决定不了,要报到公司总部后上面决定。张经理就把《工伤认定申请表》留下来,给王志强写了一张收条。
没过多久,张经理告诉王志强,总部不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他又把申请表给王志强退了回去。现在该怎么办呢?
——求助于法律援助
当王志强和刘绪宝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偶然的在报纸上看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的消息。接待律师听完了王志强的讲述以后,认为刘绪宝的工伤案属于工作站的援助范围,报经主任批准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2004年刘绪宝跟着他的姐夫王志强来到北京祥英集团公司属下的木制品厂打工,因担心自己年龄小,不满16周岁公司不会招,就冒用了刘绪宝表哥刘杨的姓名、身份证做了登记进厂工作。2005年7月6日刘绪宝发生工伤时,他已经年满16周岁。虽然之前他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但2005年4月以后(刘绪宝的生日是1989年4月20日),刘绪宝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他本人已年满16岁而成为合法。尽管刘绪宝在进厂时有过欺骗行为,但这并不能免除公司为其上工伤保险的责任以及在他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援助律师了解到祥英公司曾提出过私了,如果能够协商解决的话,对刘绪宝比较有利。
2005年12月底,援助律师和王志强、刘绪宝来到了祥英公司,找到了张经理,希望能够谈谈对于刘绪宝工伤的事情。张经理认为,公司对刘绪宝的处理决定并没有错误,刘绪宝先用刘杨的假名字和假身份证欺骗了公司而进入木制品厂工作,公司并没有责任。在刘绪宝发生工伤后,公司又替他出了医疗费,还没有要求刘绪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公司已经做的够多的了,不可能再给他赔偿。援助律师将刘绪宝欺骗公司的责任和发生工伤后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开来讲清楚,可张经理仍然不同意给刘绪宝赔偿,并且还说,最后的决定需要祥英集团来决定,他本人并不能代表集团来做决断。
看到协商解决没有什么希望了,援助律师决定仍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案,让刘绪宝认定工伤。刘绪宝和王志强提供给律师的证据有:1、刘绪宝在北京某医院治疗的病历;2、刘绪宝本人的身份证;3、公司给刘绪宝办理的暂住证(以刘杨的名义);4、木制品厂发给刘绪宝的工资存折;5、木制品厂2005年9月份的工资单(上面表明刘杨9月份的工资为0);6、祥英集团在2005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刘杨工伤事故的处理意见》;7、祥英集团在2005年11月9日下发的开除刘杨的《人事通知》;8、祥英木制品厂核查职工档案登记的《通知》;9、祥英木制品厂张经理收到刘绪宝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后在2005年12月27日打的收条。
援助律师认为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不过能找到的证据现在还是要尽量多找一些。律师就让刘绪宝和王志强回到厂里以后,让他们身边的工友写个证明,写明刘绪宝何时来到单位工作,发生工伤时的具体情形。这样有了证词,一是可以表明刘绪宝就是当初在祥英木制品厂打工的刘杨;二是可以表明刘绪宝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除此之外,他们还得赶快让亲戚从村委会办来家庭经济条件贫困的证明。
没过多久,王志强就带来了9个工友写的证明和家乡村委会开出的贫困证明,在此期间,援助律师亲自去工商部门查到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以便在仲裁和诉讼中使用。收集到这些证据材料,援助律师和王志强、刘绪宝在2006年1月3日到了某区社保中心工伤认定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填完《工伤认定申请表》后递上去,工作人员却说刘绪宝与祥英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能认定,因此不能认定工伤。援助律师认为提交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足以证明刘绪宝曾在祥英木制品厂工作。但工作人员坚持认为除非有劳动合同,否则这些证据还是不充分的。援助律师当即到了该区劳动局申请确认刘绪宝和祥英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仲裁。
2006年1月22日,刘绪宝和他的姐夫王志强给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送来了一面锦旗,这些天看到律师一直在帮着自己找证据、与单位协商,他们对律师的这种无私帮助非常感动。第二天下午2点仲裁开庭,援助律师在庭上将事实讲述清楚后又将证据一一列明,认为刘绪宝与祥英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对方祥英公司的代理人却辩称,该公司没有刘绪宝这个职工,也没有刘绪宝的相关记录,公司与刘绪宝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最后,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后方可就业,并应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等证明。刘绪宝借用刘杨的名字及户籍证明到祥英公司工作显然欠妥。祥英公司应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其作出处理。2005年7月6日,刘绪宝在工作中受伤,后到北京某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刘绪宝将刘杨的名字改回本名刘绪宝,祥英公司为其支付了医药费。庭审中,双方对祥英公司总务部下发的《关于刘杨工伤事故的处理意见》和《人事通知》没有异议,本委予以确认。原祥英公司的职工张某某、刘某和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刘绪宝同他们一起在祥英公司工作,名为刘杨。刘杨本人出庭作证,证明刘绪宝当年因不满16周岁,借用本人的户籍证明外出打工。对此主张,祥英公司不予认可,但没有提出充分的抗辩意见。故对刘绪宝要求确认与祥英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取得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认定工伤就是最关键的一步。裁决书生效后,援助律师立即和王志强、刘绪宝到工伤认定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3月6日,某区劳动局给刘绪宝下发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现在在律师的指导下,刘绪宝正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可以就伤残等级的赔偿额先和祥英公司谈谈,能够协商解决最好;即使谈不成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没有多大问题,毕竟自己已经走过了最难的一步。
当前第
2
页 共
3
页
页面功能
【发表评论】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
收藏
】【
关闭
】
■ 我来说两句
用户名:
匿名发出
免费注册
密码找回
新手帮助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关注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