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务网首页 >> 维权投诉 >> 法律追踪
工伤认定之路,难于上青天 刘国洪工伤案
 来源: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7-04-11     【打印】【关闭
收藏文本
案情介绍:
    ——新婚后别妻去打工
    刘国洪结婚的时候,很多人都觉得他象个孩子,不光是因为他年龄小,还有他那张娃娃一样的脸。他以为结婚这件事,能让自己在别人眼里成熟一些,可完全没有达到这样的效果。刘国洪仍然觉得别人还把自己当成孩子,以前是父母在管着自己,现在不光父母要时常的唠叨几句,让他好好种地干活;又加上了妻子,烦得很。以后要总是这样的生活,自己可怎么能受的了呢?和他同一个村的年轻人,有的早早就出去打工了,回来后想的,说的,穿的,就是不一样了,自己要是也能去大城市打工赚点钱,见见世面那有多好啊。
   
刘国洪没想到,刚过完年,自己正为这样无聊的生活犯愁呢,一个亲戚来问他,想不想出去打工?这个机会来得可真好!他没多想就答应了。父母尽管有些担心,可毕竟孩子已经长大了,也不能看的那么紧了,而且,跟着老乡出去有个照应,他们心里也比较放心。
    2005年2月刚过完年,老乡就来找刘国洪,说越早走越容易找到工作,年后很多人都会出去打工,走晚了就让别人把活儿抢了。刘国洪一听这样说,立即就收拾行李。他却没想到,自己出去打工,不光见了世面,还碰到了不算小的一场风波。
    ——打工不测被摔伤
    刚到北京,老乡熟识的人把他们介绍到了某建筑总公司在北京市某区的36号工地工作。这个工程是由某建设集团总承包的,然后转包给了(四川)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公司里的一个叫张为军的工头管他们。在建筑工地上干活总是要比较累,不过也是比较容易找的,现在自己刚出门找工作,能找到这样的也算不错了,以后再慢慢来吧。张为军说给自己每天50块钱,一个月下来也就有了1000多,自己也能赚点钱了。刘国洪想了很多,巴不得马上就能去干活了。
    2005年3月3日,刘国洪到工地干活。他跟着老乡干木工,虽然以前没干过,不过他还很年轻,学什么都比较快,没多久就干的很熟练了。
    2005年4月25日下午的时候,刘国洪和其他几个工人在地下室一层采光井打小钢模板时,当时采光井没有搭架子,钢筋让位,跳板没有固定牢,刘国洪没站稳,一下子就滑落掉了下来。当时一层采光井高4.5米,宽1.4米,刘国洪再清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躺在地上了,自己的腰好像折了,想动一动,却疼的又不敢动了。其他工人一看他掉下去了,全都慌了。他们停下手中的活儿,赶忙围到他身边,把他抬到了附近的某医院。医生先让他拍了片子,看了以后说,他的腰部是压缩性骨折。刘国洪从小到大没出过这样的事,心里“咯噔”一下,心想可别残废了。他想住院,跟着一起来的会计问了问医生,医生说主要是休养,不一定住院的。会计一听,立刻就让刘国洪走,说没什么大事,不用住院。刘国洪只好拿着从医院开出的药,硬撑着回去了。
    回去后,刘国洪知道自己现在没法干活了,至少是现在这段时间没法干活了。他找到工头张为军,想问问他这件事要怎么解决。张为军看了看他,说:“你那点伤不算什么!在工地上干活,哪有不磕着碰着的?你先在这儿养养,好了再干点别的活儿,要是想算工资,我现在可没钱。你想走你就走,反正没钱。”刘国洪没想到自己会遇到这样倒霉的事情!刚刚干了一个多月,钱还没拿到手,自己先摔伤了。看样子包工头是不打算给自己什么钱了,可自己不能白白在这里干活。他不相信这个地方没有公道!
    ——工伤认定难比登天
    刘国洪从一个一心只想打工挣钱的人,变成了到处告状的人。他找到劳动局要认定工伤,工作人员说他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们没法认定工伤;他又听说北京市建委专门设了一个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办公室,就专程找到那里,可工作人员也说没有合同,没有证据,他们也没法管。刘国洪到处告状的做法,让包工头和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的老板很反感,他们觉得刘国洪就是个没事找事的“刺儿头”,根本不是来干活的,就是来找麻烦的,越发不愿意留他了。就让负责财务的找到刘国洪,说:“你不是想要单位给你钱么?行,反正就是3000块钱,这也不算少了。你想要呢,就是这些;你不要就去告去,我们奉陪到底。”刘国洪觉得这也太欺负人了,不说自己的工资吧,就算是工伤赔偿也不该那么少呀?他不答应,公司也不愿意再多一些,双方就这么僵持着。
    在北京每天的花费,都让他感到越来越吃力,毕竟自己一个外来的打工者,吃饭,住宿,都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虽然他还可以住在工地上,也可以在工地的食堂吃饭,可那样的饭菜,实在是让人吃不下!很多工人从工头那里借支一些零花钱到外面的小饭馆吃饭,他却身无分文,对平平常常的一碗面、一碟菜都成了奢望。有些工人看他过的实在可怜,就把他们的零花钱借一些给他,他就这样一天一天过着,却看不到希望。
    2005年9月初的一天,几个工友出去吃饭,回来的时候顺手拿走了别人落在桌子上的报纸,一边走一边看,突然发现了一则消息: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于9月8日正式在丰台区成立,专门对外地来北京打工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刘国洪正在发愁自己受伤的事情不知道该怎么办呢,一听说有这样的好消息,赶忙就和另一个也出了工伤的工友何仕兴找到了工作站。在工作人员的接待下,他把自己怎样发生的工伤原原本本的讲了一遍,因为他的四川口音,讲的又着急,和他一起来的何仕兴就在旁边给他解释。当他们把事情讲完后,工作站的佟主任当即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为了查明刘国洪打工的单位的详细情况(该公司是在外地工商注册的,在北京承包建筑工程,因此无法在北京的工商局查到相关信息,只能到建委查登记备案),2005年9月15日,援助律师到北京市建委查明了该公司的详细情况。
    刘国洪对于他和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只能提供在工地上的出入证、有工地班长签名的木工班成员的名单、同班四名工人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能不能认定工伤?律师也并没有很大的把握,但考虑到拖延下去对刘国洪是非常不利的,就在2005年9月21日,和刘国洪一起来到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用工所在地的某区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工作人员看了看刘国洪提交的有关证据,认为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驳回了他的申请,要求他不足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之后再来申请。
    工伤没有认定,刘国洪感到很沮丧。援助律师安慰他,让他不要着急,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同时继续收集证据。9月23日,他和律师来到某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以便确认自己与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刘国洪把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书填完后交给工作人员后,对方看了看说:“你这个不能在我们这里仲裁,这不是北京的公司,你得到公司注册地去申请。”刘国洪有点傻眼了,看着律师不知道该怎么办。律师赶紧和工作人员说:“同志,我们知道这是个外地公司,是在四川广安注册的。可这个公司的用工所在地是在咱们这里呀。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部门也是可以受理仲裁的。再说,他一个外地打工的,现在吃饭都成问题了,要让他自己跑到四川去申请劳动仲裁,他既没钱也没时间去,这样也太不合情理了吧?”尽管律师这样说,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不能受理,并说他们有自己的内部规定,这种情况就应当由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律师要求其出示这个内部规定的文件时,工作人员又说内部规定只限于劳动局内部,不能对外公开。
    难道还没有认定工伤,先在这里就卡住了么?律师决定再试试,他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中主管受理案件负责人,向她反复说明情况,强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到外地申请仲裁的难处。经过再三努力,对方才勉强同意让刘国洪先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于9月26日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一步就走的这么艰难,谁知道以后还会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刘国洪又没了信心。律师让他在等待仲裁的时候,自己再想想,还有没有广盛新源给他发过其他的证件,以及找其他工友给他作证。
    2005年10月22日,刘国洪急匆匆来到工作站,说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他说,应诉通知书无法送达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们不是已经提供了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了吗?”律师觉得有些奇怪,问道。“是啊,我也这么和劳动局的人说的。可他们说,按照咱们给的地址找不到广盛新源公司的人啊。我说你们去工地找,公司的活儿还没有干完,大老板和小老板肯定都在工地。劳动局的人说,他们不能到处去找当事人,要是按照地址送达不了的话,就只能公告送达了。我问他们要多长时间,他们说要两个月的时间,还要交500块钱的公告费才行,要不没法仲裁。”
    刘国洪说的很快,再加上刚急匆匆的跑来,满脸通红挂着汗珠,接过律师递过来的水,喝了一口继续说:“我跟他们说,我已经在北京待了6个月了,再等两个月时间太长了,我也没有500块钱啊。劳动局的人叫我别仲裁了,说就算是公告后认定了和广盛新源的劳动关系,要是公司不想赔偿,还得走劳动仲裁,不算自己花的时间,就这仲裁就花了四个月。走完劳动仲裁,要是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要向法院起诉。这全部都完了少也要一年,多了没准就是两三年呐。那时候公司还能在北京吗?还能要回来钱吗?劳动局的人说别申诉了,找找其他法子。可我能找什么法子啊?”刘国洪说着的时候,眼里就噙着泪,又不好意思让律师看到,一说完转身偷偷擦了。
    情况也的确是这样的,这让律师一时也没了主意。要是公司打定主意拖下去的话,显然是对农民工很不利的,这么长的时间他们还要吃还要住啊,要是花了那么多的物力和时间,最终却并不一定能得到赔偿,对农民工来说,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还有多大的意义呢?
   

当前第1页 共3页      
页面功能 【发表评论】【字体: 】【打印】 【收藏】【关闭
 ■ 我来说两句
 用户名: 匿名发出
  免费注册 密码找回 新手帮助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关注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