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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7-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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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途径讨赔偿 援助律师向佟主任汇报了这个案件,主任召集了所有律师开会研究这个问题如何处理。经过讨论以后,律师们认为该案件暂缓走法律程序,由主办律师再找广盛新源的负责人去协商,尽可能通过调解来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也要在协商过程中取到相关的证据,佟主任还专门打电话给媒体记者,希望他们也能关注农民工工伤赔偿的问题。 当刘国洪初次来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的时候,律师曾经和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联系过,那个时候就曾希望协商解决他的工伤赔偿,只是因为对方始终坚持只能赔3000元,而刘国洪认为太少了,这样才作罢。现在又要重提旧事,对方会不会把赔偿额压的更低?或者根本不愿意赔偿,坚持要按照法律程序来走,用这种方式来拖着刘国洪,让他自己放弃?对这些问题,援助律师心里也没有底,不管怎样,先试试再说。律师这样做,也是考虑到和公司多联系,即使不能达成赔偿协议,至少也能再找到一些证据,拿到证据后再走法律程序也要更容易一些。 确定了办理案件的思路后,律师和刘国洪约定10月25日到工地去,直接找负责人去谈判! 因为在这个工地上接连发生了几次工伤事故,当记者听到佟主任讲完该案件后,他们表示对这些工伤问题也比较关注。为了尽快解决刘国洪的赔偿问题,主办律师专门邀请了记者一起到工地去协商。 律师和记者到达工地门口的时候,被保安拦在了门外。律师向工地保安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但对方始终以工地有规定为由不让律师和记者进入工地办公室。律师就找到其他工人,向他们打听了广盛新源建筑公司和总承包方某建筑总公司工地负责人的电话,但要么是没人接,要么是直接挂断了。这该怎么办?无奈之下,只能决定直接去找建设单位,希望通过建设单位来联系到承包方,尽快解决问题。 经过律师向建设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驻工地的工程师找到了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经理黄某。黄某给律师打电话,说他们现在正是最忙的时候,实在是没空。到11月14日工地上的活儿就完工了,他们会亲自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商谈刘国洪的工伤赔偿问题。刘国洪一听黄某说定在11月14号就着急了,说:“不能等到那时候啊,他们工地都干完了,人都撤了,到时候怎么去找他们啊。”援助律师劝慰他说:“放心,广盛新源公司虽然14号就完工了,可是要拿到工程款还得经过工程质量验收才行的,他们一时走不了的。”刘国洪听了后,稍稍放心。 2005年11月14日下午4点左右,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黄某和工程师郑某等三人来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室,和律师商谈刘国洪的工伤赔偿事宜。 当律师问其准备如何解决刘国洪的工伤问题时,郑某提出:“只要有证据,我们该付多少钱就付多少,我们和所有工地上的职工都签订了《施工人员安全责任书》,责任书上写明了的,工人要是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那对不起,他们就得承担责任。刘国洪出事就是因为没有按照安全规程来做,我们向工人反复强调要保证安全生产,可他们谁听啊?还不是自己干自己的。”说着,他拿出了厚厚的一沓纸递给律师,是《施工人员安全责任书》,有十多个工人的签名。律师看完后把它转给了刘国洪。然后对黄某和郑某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伤赔偿中,既不会涉及到工伤发生的责任问题,也不会涉及到该工伤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只要是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属于工伤。单位上了工伤保险的,就由社保部门来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给付;如果单位没有上工伤保险,那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机器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有关责任方求偿,但这不是工人的事情。在刘国洪的案件中,关键问题是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没等律师说完,刘国洪气愤的说:“这哪里是我的签名?!我从来也没有见过这种东西,肯定是他们找人签的。还有签字的日期,正好是我出事的那天,那有这么巧的事!再说我都摔伤了,怎么可能去签字!”律师看到刘国洪手指着他的名字下写着的“2005年4月25日”。这时再看对方的三个人时,他们都有些不大自然,一时也没说话。过了一会儿,郑某说:“这是下面的带班班长拿去和工人签的,我们对具体情况也不了解。我们的意见就是,只要你拿出证据来,该出多少钱我们都出,不过,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也要承担责任。” 律师又向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的代表多次强调,工伤保险待遇是不问过错的,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就应当承担责任。经过几个小时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协议:对刘国洪的工伤赔偿,由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刘国洪本人一起在11月18日到医院进行诊断。三方听取医生的意见,医生认为还需要休养几个月,就由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休养期间的误工费。 11月16日上午,刘国洪不知道自己的伤到底怎么样了,就亲自去医院做了一番检查,然后拿着医院开出的诊断书来找律师。诊断书上写着,刘国洪的腰部骨折仍然没有愈合,但没有说明是否需要休养。律师看了后向他说明,这个诊断证明不符合当初的约定,是不能作为谈判凭证的。 11月18日下午,律师和刘国洪,以及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代表郑某和会计,一起到了铁道建筑医院,对他的伤势进行复查。 郑某得知了刘国洪16号就自己提前到医院做检查很不满意,律师向他解释说,虽然刘国洪自己进行了检查,可他的检查结果并不会被三方所采纳,因此也就不会对协商调解产生什么影响。 对方公司的会计陪刘国洪在医院里检查了身体,检查结果表明:刘国洪原先的腰2、腰4压缩性骨折,现在腰4已经基本恢复痊愈,腰2还有不到1/4的压缩性骨折,不再需要住院治疗和专门疗养,只要坚持锻炼就可以了。援助律师希望医生能出具一个比较明确的意见,说明刘国洪还需要多长时间的恢复,就可以达到普通人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医生则表示不能出具这样的意见,从医学角度讲,医疗期已经结束了,现在只能是慢慢锻炼的过程。骨折后恢复的再好,也会留下一定的痕迹。从发生工伤到现在已经有7个月了,医生认为,医疗期最多半年就够了,现在重要的是锻炼身体,做一些轻体力的活儿,暂时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代表郑某和会计听完了医生的分析后,认为刘国洪已经基本痊愈了,现在根本不需要再支付医疗费。 如果刘国洪愿意协商解决,他们可以按照以前说的,还给他3000元,但不能再多了。 刘国洪却觉得自己的腰部仍然不能下弯,疼的很。医生这么说让他很不服气。律师又向他再三解释了医生的意思,认为他现在重要的是休养和锻炼,如果坚持认定工伤的话,最后未必能拿到更多的钱,反而要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刘国洪却始终认为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想着法子的骗自己,不想给自己赔偿金。经过律师的努力也没有达成协议。最后,从刘国洪的立场出发,律师决定仍然进行走法律程序去认定工伤,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第二天上午,律师刚刚到办公室就接到了某区派出所的电话,说刘国洪对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不满,想自杀,已经爬到了塔吊上面,希望代理律师能尽快过来。援助律师没想到刘国洪因为拿不到赔偿金而采取这种极端的方法,急匆匆赶到了派出所,在民警、律师的劝说下,刘国洪终于放弃了自杀的念头,从塔吊上面下来了。而律师因为出发时太匆忙没来得及穿羽绒服,在寒冷的天气中站了4、5个小时,回去就生病了。当时,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的工程师郑某也到了派出所,律师希望该公司能够尽量促成刘国洪工伤赔偿纠纷的解决,郑某表示公司会派出律师来解决该案。 2005年11月20日,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律师来到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协商刘国洪的工伤赔偿问题。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刘国洪自工伤发生以后的医疗费、生活费;刘国洪不再要求其他治疗费;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再向刘国洪支付一次性赔偿金5500元,该款项在2005年11月21日前支付给刘国洪,刘国洪领取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任何争议。2005年11月24日,刘国洪拿到了5500元。 当刘国洪准备回家前,专门来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表示感谢。以前刘国洪因为几个月没理发,总是蓬头垢面的,现在已经是清清爽爽的年轻人了。他说,家里人早就要他回去了,原本出了工伤拿不到赔偿金就已经很难受了,又加上妻子的催促,让他更加心烦意乱。现在自己也想明白了,在外打工,难免会碰到什么事情,以后再不会拿自己的生命赌气了。谈到以后的打算时,他笑了笑说:“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出来打工,自己就知道该怎么保护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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