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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路,难于上青天 刘国洪工伤案
 来源: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7-04-1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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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农民工认定工伤太难。
    在本案中,刘国洪认定工伤的过程非常艰难。因为用人单位不在北京注册,到某区劳动局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认为他应该到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而不予受理,经过律师的努力才得以立案。立案后,还没有等到开庭就被通知应诉通知书无法送达,要花500元公告费并等待2个月的时间才能开庭审理,即使是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的要求,对方还可能因为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而审理完毕后,因为用人单位只是暂时性的在北京承包工程,还会遇到异地执行的问题。甚至连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也建议他放弃法律途径,想想其他办法。从有关工伤保险的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是要尽快的使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取得保险赔偿金,使其个人和家庭生活尽量不受影响,恢复其劳动能力。如果法律的规定实际上却妨碍了劳动者取得保险赔偿,就应当考虑是否进行必要的修改。
   
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上来看,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做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接着是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做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大概就要花两年多的时间。
    而农民工要申请认定工伤,不仅是程序冗长难以承受,首要的棘手问题便是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农民工必须首先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要提交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对于农民工而言,不要说没有劳动合同,就是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也是非常难找到的。尤其在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不愿配合,常常就只能取到工友的证言。
    从法律规定来看,过程规定的详尽则详尽,对当事人、尤其是对于来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而言,目前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的繁琐程序已经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他们本来就生活贫穷,所以才想外出打工挣一些钱,可谁也不会想到竟然会发生工伤事故!生活既已困难,生命健康又遇到了威胁,此时的打工者,常常身无分文(建筑工程一般是完工后才给工人结算),带着病残的身体,无所依靠,要花费几年的时间来走完所有程序,他们耗不起!
    能不能将程序简化一些呢?让民工可以不必在用人单位、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我们建议,把工伤认定由前置必经程序改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内容。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仲裁的独立前置程序劳民伤财,建议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工伤认定申请。如在受伤农民工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之后,委托劳动部门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登记评定,符合工伤标准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构成工伤的按照民法以及劳动法中非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由此可以大大缩短受伤民工的维权期限,降低农民工个人的维权成本和司法机关的成本。
    二、劳动部门的内部规定究竟是什么?
    在本案中,当律师和刘国洪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不是在北京登记注册为由而不予受理。当律师提出 质疑,认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在劳动用工地的劳动部门也应当受理。询问其为何不受理时,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律师的答复却是“内部规定”,而且该“内部规定”并不能对外公开,只限于劳动局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内部规定,竟然比国家正式公布的法律的效力还高?不仅能够对抗法律,而且仅限于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传阅,外人一概不得而知。
    从法律的效力来看,位阶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再次便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其次就是国务院各部门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那劳动部门的“内部规定”应该属于哪一级法律规定呢?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是劳动部颁发的部门规章,还是北京市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仅仅是该劳动局的办事指南中的规定?不论是哪一级的规定,如果不对外公示,人们都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又怎么能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呢?这不是和现代法制理念背道而驰吗?
    在公正、公开、透明的现代化法制社会中,依法行政的理念首先就是要在法律限定的权限之内行使职权。行政权力是有限的、公开的,劳动部门仅仅以“内部规定”为由就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无疑是错误的。
    三、工伤私了中如何保障农民工能够获得应得的工伤赔偿?
    在本案中,由于工伤认定的程序太复杂、拖的时间太长,刘国洪在最后几乎都不得不放弃的时候,律师重新又去找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过反复的协商、谈判,最终以5500元私了了结了该案件。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走完全部工伤认定、赔偿程序的并不多,更多的则都是私了了事。私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民工对有关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并不了解,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提出私了后,一般都不会拒绝;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复杂、成本高;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即使认定了工伤、走完法律规定的程序还要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赔偿金,农民工不想和用人单位把关系弄的太僵等等。种种原因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大多与用人单位私了赔偿事宜。即使是求助于援助机构的,如果证据太少,或程序上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律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会主张让当事人私了。
    有关工伤私了的争议很多,大部分观点都不赞成,而且指出了种种弊害:如私了的赔偿是一次性的,难以保障受伤职工日后的康复和生活、工作,而工伤赔偿则是按月支付;从数额上来看,私了的赔偿额一般都会低于职工可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私了中,用人单位往往会让劳动者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而工伤赔偿中用人单位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私了后受伤职工病情加重的,用人单位都不会再负责,而这时如果想撤销私了协议重新认定工伤,往往会因为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效或者协议已经执行等原因而得不到劳动部门的支持。从安全生产来说,工伤私了会隐瞒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使得用人单位逃避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中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也不利于该用人单位日后改善生产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
    即使工伤私了的弊端如此之多,可私了仍然盛行不衰,尤其是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私了几乎就是通例。无论将来的危害有多大,农民工毕竟现在就可以很快拿到一笔赔偿金,不用经过繁琐的程序和长时间的等待。在这种情况下,援助律师也只能不得已而为之,如果认定工伤花费的时间太长、希望又不是很大,律师就会建议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但协商并不是无原则的退让,协商的数额不仅要在农民工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且与农民工可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不能太多。如果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协商都无法达成一致,律师也会利用谈判的过程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然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在工伤赔偿中遇到阻碍时,千万不能一时冲动,以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来为自己“讨回公道”。如果农民工自杀了,那用人单位并不会因此而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农民工伤害了或者杀了对方,那自己也要付出相同的代价,这一生可能就完了。这样的结果,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都是得不偿失的。一旦农民工有冲动的情形,援助律师一定要想方设法劝其放弃这种念头,尽可能快的为他们要回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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