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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刊登月嫂照片家政公司被判赔偿
 来源:四川家政网  时间:2007-11-0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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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家政公司未经邢某同意就将这位月嫂的照片刊登在广告中,邢某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家政公司告 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家政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的判决。

        邢某是黑龙江人,曾在京从事月嫂服务工作。2006年3月,她发现一杂志刊登出广告,在醒目位置附有邢某怀抱婴儿的两幅照片。经法庭查明,广告中文字部分所载的单位电话、地址均属于北京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邢某称,自从广告刊出后,老家的亲戚朋友都知道了她做月嫂工作的事,议论纷纷,丈夫还为此几度提出离婚。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自己不得不中止月嫂的工作,由此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未经邢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邢某肖像做商业广告,其行为侵犯了邢某的肖像权,家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邢某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因家政公司的行为致使其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其主张家政公司侵犯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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