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期满回国保证保险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合同期满如期回国,防止非法滞留,韩国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5人以上外国劳动者的企业和雇用具有1年以上就业期限劳动者的雇主,从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按外国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另行储蓄,由于不同行业外国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同,定期储蓄额也不相同,具体金额由劳动部确定。但建筑业特例者除外。
没有逃跑且工作1年以上的外国劳动者,在滞留期限期满回国或变更企业时,可以直接要求一次性返还储蓄金额;逃跑或工作未满1年的外国劳动者,滞留期限期满回国或变更企业时,储蓄金额归属雇主;工作1年以上后逃跑的外国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基准法》向雇主要求支付法定退职金。外国劳动者的合同期满回国保险收益权不得转让和抵押。
(2)回国交通费用保险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顺利回国,韩国劳动部规定,自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80天内,企业必须按劳动部规定的金额一次性交纳外国劳动者回国保险费,该费用因国家距离远近而不同。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外国劳动者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回国费用:A、滞留期满要回国时;B、在滞留期满之前回国时,临时回国除外;C、逃跑的外国劳动者自愿回国或强制回国时。
当外国劳动者死亡时,其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返还保险金。
(3)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韩国劳动部规定,凡不适用《工资债权保障法》的雇主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自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以内,按照劳动部规定的金额加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雇主雇用特例者除外。
当雇主或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时,外国劳动者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韩国劳动部要求,外国劳动者自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缴纳劳动部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当外国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发生伤害或死亡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保险金。
(5)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按照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规定,长期雇佣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或工程总额在2000万韩元以上建筑企业,必须加入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当外国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补偿金。
(6)雇用保险(失业保险)
为保障外国劳动者在企业正常工作,不被雇主随意解雇,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和外国劳动者必须参加雇用保险。如果雇主随意解雇外国劳动者,在没有安排到新的企业之前,外国劳动者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失业补偿。
(7)医疗保险
根据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共同加入医疗保险,当外国劳动者在雇用期间发生疾病时,外国劳动者可以及时得到免费治疗。
(8)国民年金(养老保险)
韩国劳动部规定,凡在韩国以就业者身份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和雇主必须无条件加入国民年金。按照国际相互主义原则,对已经签订国民年金互助协议国家的外国劳动者,当其滞留期满回国时,可以领取已交的全部国民年金。国民年金由企业和外国劳动者共同交纳。
目前适用国民年金返还的派遣国家有: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中国、菲律宾、伊朗、泰国、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不适用国民年金返还的派遣国家有:尼泊尔、越南、孟加拉国、缅甸、巴基斯坦、土耳其、乌克兰、俄罗斯。
如果说在此之前韩国的雇佣许可制还只是纸上谈兵的话,那么现在我们已经真切地感受到了它匆匆的脚步。面对现实,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让更多的老百姓走出国门,实现他们勤劳致富的梦想,我们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