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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输入外国工人的基本政策
 来源:中国扬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时间:2006-10-1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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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输入外国工人的基本政策  

    自6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一直处于高速、稳定的发展状态。1965-1989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4.3%。而同期人口的年均增长率只有0.4%。这种情况导致了日本国内劳动力相当缺乏。特别是有些行业工人十分短缺。日本的雇主希望借助外国劳动力维持其产业的持续发展。日本国的工资水平相当高,对发展中国家的工人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日本一直是外国劳务人员及其他短期移民向往的地方。日本国政府通过贯彻移民控制法来控制外国各类移民,包括各国劳务人员的入境。日本接受外国劳务人员的政策也是通过移民控制法来的。

    日本虽然劳动力短缺,但其接受外国工人的政策规定,只接受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和知识的外国人,准许他们从事使用其技能的工作。原则上不准许没有技能的外国工人去日本就业。这是日本政府目前接受外国工人的基本政策。

    因此,在日本从事非技术工作的外国人,目前只限于准许的永久居民及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日本侨民的配偶和子女;日本接收的亚洲部分国家的工人;经过允许的部分时间打工的外国留学生等。

    日本政府不准许外国非熟练工入境就业的主要原因有:

    认为外国非熟练工的进入,可能对劳工市场及当地工人的工作条件产生不良影响; 认为由于文化背景、工资水平、生活标准和语言的不同,可能导致社会问题增加; 认为不能依赖没有技术的廉价工人,因为他们不能加速工业现代化和自动化,也不利于大大提高平均工资水平;

    日本政府还注意到,有的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接受了大量外国工人,到了80年代经济缓慢增长时期,有的工人暂时被解雇,有的工人失业,但是失业的外国工人返回本国,这样就出现了贫民窟,形成目前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文化问题。

    基于这些因素,日本政府制定了上述基本政策,并对原移民控制法和难民法令其作出修改。新移民法令已于1990年6月1日生效,比原法令放宽了外国人的就业范围,但外国人须以自己的专业技能、技术或知识而工作。另一方面也对大量增加的非法外国工人加强了限制。 新移民法有关外国人入境和从事相应活动的规定 日本国是通过外国人的居住身份决定是否同意其入境和在日工作的。

    居住身份(Status of Residence)是指外国国民在日本合法居住和从事相应活动的身份,也称“在留资格”。以前的移民法共规定18种居住身份。显然,随着日本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国际化,进入日本的外国人也日趋多样化,再加上日本公司和机构对有技术、技能和知识的外国工人的需求增加,这18种法定的在留资格是不够的,不能适应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符合实际需要,新移民法令补充增加了10种的居住身份,扩大了准许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的活动领域。这28种居住身份(在留资格)及居留期限如下。

    1、外交人员(Diplomat)外国驻日本的使、领馆工作人员;根据条约或国际惯例给予外交豁免权或类似特权的人员;上述外交人员的家属,居留期为他们在日本的任期。

    2、官员(Official) 日本政府确认的外国政府官员或国际组织官员及其家属。居留期为他们出访日本的期间。

    3、教授(Professor) 在大学或相当于大学的教育机构从事研究、指导研究或教学活动的教授。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4、艺术家(Artist) 从事有效的艺术交流活动,包括音乐家、画家和作家等。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5、宗教界人士(Religionists) 从事传教或其他宗教活动的宗教人士。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6、新闻工作者(Journalist) 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从事新闻报道和其他有关新闻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7、投资者或商业管理人(Investor/Business Manager) 从事国际贸易或其他生意人经营活动,在国际贸易或其他商业领域的投资者,经营和管理那些商业活动,或代表外国国民或外国公司经营管理国际贸易或其他商业活动的经理。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8、法律或会计服务人员(Legal/Accounting Services) 从事法律和会计服务的外国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律师需由外国律师法认定作为外国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需按照会计法认定作为外国会计或具有其他资格的人。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9、医疗服务人员(Medical Service) 指内科、牙科或具有其他合法资格的医生,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0、学术研究人员(Researcher) 根据与日本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1、教师(Instructor) 在小学、初中、高中、盲人学校、残疾儿童学校、职业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或同等教育机构从事评议教育活动的教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2、工程师(Engineer) 根据与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技术、知识、自然科学、工程等领域服务活动的工程师。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根据日本司法部的规定,申请以“工程师”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大学毕业或结业,或者曾在类似的教育机构主修过将要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技能、知识课程,或者申请人至少具有10年经验(包括在大学、高中、高级职业党校学习有关技能和知识的)。 (2)申请人不应接受低于做同样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资。

    13、人文学家/国际服务专家(Specialist in Humenitives/ International Services) 根据同日本的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提供有关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或其他人文学知识服务的专家或者提供某种特殊思想方法的国际服务专家。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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